不知道人家解除监护关系是怎么弄的,反正,我这签吧签吧,卖了我也不值几个钱。
旧衣服么不是?一个不高兴还能一刀捅了主人。
谁愿意来试试,就只管来吧。
(多年后回想起来,当初将我卖了的,就是今日此时这个家伙、与这一纸文件,悔呀。
明明鄙视,直翻白眼:你悔个屁,也不知殷亦桀哪根筋坏了,连哄带骗佛曰,不可说。)[
签着签着,我怎么觉得有点儿不对,问:
“怎么这份比别的厚一点?”
雍和给我翻出地方,平和的应道:
“这一个法院不需要释义部分,我偷懒,少打了几页。”
再签,着实多,我指着其中一处问:
“这个怎么是赠与人、受赠人还有见证人?”
雍和看了一眼,道:
“殷总说送了你几样东西,值些钱,这样就能免受财产证明部分影响。”
哦,殷亦桀考虑还蛮周到。
他送我的手表曾无意间得知,大概得一两万,至少大几千。
我怎么感觉,有点儿二个人分手了,他不问我追回之前送的东西,反而要以法律手段确认是我的?这什么意思?如果,二个人分手了,照同学里的流行做法,我是不是该主动的将信物归还?
问题是,哪一件是信物?还是包括我身上的衣服?我们,能准确的认为谈恋爱吗?天知道。
继续签。
我问:
“他怎么都没钱,这上面,除了法院盖章外,就”
雍和接过我签好的第三份,应道:
“刚忙着赶出来,还没顾上。我是代理律师,一会儿签了就行;要完整的话还得等殷总签。
你那份我回头给你送去,急着要吗?”
我看他一眼,要不要,有什么所谓?给我有用吗?我摇头。[
雍和继续翻,我继续签。
大概见我态度好,还是他人好?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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